消费者购买、使用“处理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时间:2023-05-29 15:30:42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我国阶段国情来看,由于“处理品”、“等外品”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价格也比较低廉,是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商品。但是,在销售“处理品”、“等外品”时,经营者应该打上标有“处理品”、“等外品”的标记,或者应该公开、明确地向消费者说明实情。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时就知道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处理品”、“等外品”时,未标明印有“处理品”、“等外品”的标记,或者也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是“处理品”、“等外品”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在销售“处理品”、“等外品”时,谎称是正品的,那么就构成了欺诈行为。对于这种欺行为,除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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