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岗、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离开单位的行为。员工自动离职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参见下文
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通常会制定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应该遵守的基本业务准则。其中,工作制度应符合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离岗。不得无故旷工、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对于员工的自动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视为旷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实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被处理人。未书面通知的,应当谨慎处理,不得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在与员工打交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包括对员工的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定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企业可以对自动离职人员实施处罚措施,如果有终止合同的规定也可以适用
还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向自动离职者发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根据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员工返回本单位,并以自愿辞职或旷工的形式处理未返回的员工的回复,“应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给员工;如果员工不在,应将其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字。如果直接交付有困难,可以邮寄交付,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货日期为交付日期。只有在被服务员工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上述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才能宣布服务。因此,企业在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
离职人员有权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损失提出索赔
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及相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行约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行使损失索赔权时,索赔对象为普通职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违约造成的,企业的损失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和签订专门的培训协议企业有权对服务期内规定的离职人员要求违约金
劳动合同规定规定企业有权向劳动者负有具体义务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业主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承包商应根据协议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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