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当债务人迟延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之从权利,对债权人之到期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本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自身之名义代债务人行驶其对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但如该项权利专属于债务人个人,则不适用此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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