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别程序拒绝接受判决,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08:21:48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权益案件和确定财产无主案件。类别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程序,一般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的法院审理某类案件的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程序也不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规定非常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类型也不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无争议事件:包括宣布失踪人员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声明》)、宣布公民丧失行为能力、监督程序(签发支付令)和,公告程序(宣布证书无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此类事件的目的是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某些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于没有民事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案件处理程序从利害关系人(非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解决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此类事件解决了人类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程序中应当有特别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它不同于非诉讼事件。有原告和被告,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针对选民名单错误的上诉、针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的上诉、针对公民的税务和其他欠款的上诉等,法院不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除破产程序外,理论上还应包括上述三类。然而,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包括在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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