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符合相关规定,便可执行此项操作。
然而,假设债务仅由配偶一方承担,且房屋系夫妇两人共同所有,那么在执行过程中需确保保留另一方的相应权益份额。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处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即便涉及到唯一住房的相关情况,依旧可实施强制执行。
这主要包括三大类情形:
首先是对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已具备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所;
其次是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若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而私自转让了名下其他房产;
最后便是当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赡养亲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愿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拟执行的该房屋的变价款内扣除相当于五至八年租金的金额。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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