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管有三种方式:遗嘱人自己保管、遗嘱中写明的人保管、以及由律师事务所、银行、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保管。其中,第一种方式可能存在遗嘱丢失或内容泄露的风险,第二种方式则可能引发各继承人间的冲突。而第三种方式则可以避免这些风险,保证遗嘱的安全保管。对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保管人应由遗嘱人亲自指定或委托,但在特定情况下,发现遗嘱的人也可以具有遗嘱保管人的资格。遗嘱保管规定中规定了遗嘱的具体保管方式,包括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人及遗嘱的存放场所,遗嘱保管人应保证遗嘱的安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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