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不予立案如何处理,行政执法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4-19 16:52:59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执法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应该受理案件而不受理的,报案人对不受理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二、行政执法行为有哪些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

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

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

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

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民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后,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不服的,报案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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