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要注意的有:
1、保管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保管能力;
2、要明确约定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是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一、订立无偿合同时有什么注意点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损坏赔偿责任的承担。无偿保管合同是无偿替他人保管物品,若保管物品出现损坏,保管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都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按照规定,无偿保管的物品出现损坏后,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责任。重大过失指的是保管人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预见之后没有采取措施,并因此造成物品损害的行为。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主要有: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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