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及订立原则
时间:2023-05-03 10:30:47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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