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玉林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
第一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75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230元/亩到20920元/亩之间。
第二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89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90元/亩到19960元/亩之间。
第三区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22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50元/亩到190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2006—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9年1月1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190号)自2009年1月16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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