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如果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将会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而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将会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如果农药使用者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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