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应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时间:2023-05-02 18:02:27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件。为了修一条新路,四川省某区政府在未与被拆迁的王、周夫妇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砍后打。以违法为由,将被拆迁人的整栋房屋全部拆除,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这种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手段,无疑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搬迁群众与政府的严重对立,损害政府公信力。

房屋征收活动文明、规范、公平、有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房屋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很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拆迁行为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背离了法治的世界精神。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其意义体现在: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侵权。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偿优先”体现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拆迁人的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地点和面积、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签订补偿协议,停产停业、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造成的损失,“后搬迁”体现在:只有在妥善处理和安排相关补偿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承担完成搬迁的义务在赔偿协议或赔偿决定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协议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送达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本次征收工作中,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签订之日将协议及时送达被征收人;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安排时间完成补偿转移业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自愿腾退房屋后,可自行安排时间亲自到银行办理补偿金过户。征收工作开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将补偿资金全部到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可携带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腾空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过户业务。补偿款立即存入个人账户,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提取。三是安置房项目的相关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查询。被征收人可以核实安置房地块的挂牌情况、承担的安置房项目价格和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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