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撤销原因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文章介绍了可撤销合同即不真实性这一特点,以及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强调了其与不真实合同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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