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6)公司裁员等。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补偿金标准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具体的标准数额,由各省级政府确定。
如上海市失业补偿标准: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失业补助金申请领取流程有:
1、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山东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第二条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通知》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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