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化学危险源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8-17 11:31:26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企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生产经营单位已由过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对较为单一的经济成分发展成为由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组织形式,这些企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十分注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但是也不乏有些经营者要钱不要命,轻视或漠视安全生产管理,至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事故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因此,如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有关部门和每个经营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所在单位是一个专门生产油漆涂料的化工企业,年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工原料1万多吨,生产过程具有连续性及方式多样化等特点,是重点化学危险源单位。近几年来,我们在长宁防火监督处和长宁区民防办化救站的指导帮助下,在如何搞好重点化学危险源单位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深深体会到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起码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领导要重视,职工要教育

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对其具体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从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等方面确立了一个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其实质是要求我们每一位企业领导应树立高度社会责任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试想一个涉及企业安全、员工生命安全、社会公众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负起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置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不顾,不解决、协调、处置好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那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景象。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仅有领导重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每一位员工参与,要知道企业的员工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和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们体会到这种培训教育需要灌输。一个安全生产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可以总结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一个安全生产经常出事故的单位必定可以吸取一条忽视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教训。

二、制度要健全,执行要严肃

根据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企业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得到落实,以制度和操作规程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要有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性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生产工艺的调整进行不断修订、补充、完善,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并要有相对应的配套制度,如奖惩制度、检查制度,真正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但是,如果有了完善的制度,而在执行上马马虎虎,甚至有章可循,把制度变成贴在墙上、讲在嘴上的摆设,形成讲讲重要,做做次要,最终不要,这是极其危险的。要知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依法管理的重要内容,他本身就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一经颁发就应视为企业的内部法规,任何人都应严格遵守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可以讲企业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上从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能严格遵守,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有了强有力的保障和基础,杜绝事故发生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三、检查要仔细,整改要认真

公安部第61号令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该条还对巡查内容及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充分说明搞好安全检查是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企业避免重大火灾、化学事故或其他事故,减少损失、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可以监督各项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安全检查应根据公安部61号令所规定的内容,采用日常、定期、专业及不定期等形式来实施。如定期检查可以结合季节变化而有不同针对性的检查;天气转冷可以以防寒保暖为重点;夏令期间可以以防暑降温、防台防汛为重点,至于专业检查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电器设备、防雷击(静电)装置、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及设备运输车辆、消防设施及器材、防尘防毒装置等,这些都需要企业主要领导会同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仔细检查并形成书面发给各有关部门。

检查是手段,整改是目的,企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抓好整改力度。如果整改工作不认真那将是后患无穷。由于整改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整改过程中既要注重安全,又要考虑人、财、物等因素及眼前和长远的关系,特别要抓好当场整改,如果当场整改确有困难时,应贯彻三个定、四个统一。

三个定是:对整改隐患应定负责人(部门)、定措施、定整改期限。

四个统一是:安全要与经济统一,安全要与生产统一,整改期限要与企业实力统一,整改形式要与效果统一。

只有把检查出来的隐患彻底解决,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目标。

四、硬件要投入,预案要建立

江总书记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中,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用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三句话,科学地概括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揭示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这是我们各行各业每位经营者、每位安全管理干部、每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除了要在思想上、观念上、制度上、措施上、手段上予以高度重视外,还必需重视在硬件上的投入,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设计、安装相应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并尽可能选择高科技、高性能型号,因为万一发生险情,毕竟先进设备能在第一时间里发现、报警,为及时扑灭灾情赢得时间。要把消防化救工作看成是经济建设、企业发展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其投入与企业发展同步,用减少对消防化救工作的投入来追求利益是一种可笑的短视行为,其结果,企业辛辛苦苦通过努力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很可能会毁于一次安全事故中,这类沉痛教训屡见不鲜,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预则立,不立则废,我们在抓好硬件投入的同时还应当十分重视企业灭火化救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公安部61号令第39条、40条不但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作了详细要求,还强调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按照这些预案进行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加以完善和修订,只有在平时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灭火、疏散任务的分工、方法、使用器材的位置、用法、安全通道、集结点使员工明白并能实际运用。同时通过预案的演练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一旦发现险情,把损失减少到最少。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庄严地写入了党章,他将作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我们一定要认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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