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结婚时间短、财产纠纷少的离婚案件,或婚前双方患有法律禁止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收养与扶养关系方面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小的债务案件
5。继承范围和继承人明确,诉讼遗产数额小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小的赔偿案件。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曲直清楚、争议焦点明确、诉讼金额小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出了一些排除性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种类型的病例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较多的案件
4。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律问题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些困难。虽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做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不难发现简易程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检察官不能出庭这一突出的现实问题,目前已得到广泛认可,如果检察官不出庭,法官自然会做很多本应由检察官做的工作(阅读起诉书、出示证据等)。法官在法庭上扮演这样一个不恰当的角色,就连许多法官自己也觉得自己不是鱼与熊掌,他们如何激发他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在被告人作出终审陈述后当庭宣判。事实上,一些基层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难以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也不高。2002年,市法院采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了24起案件,只有6起案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仅为25%。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认罪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否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事实,但否认犯罪。如果被告在自诉案件中不认罪,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几乎所有自诉案件都必须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另一个例子是如何把简易程序变成普通程序。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规范的运作模式。简易程序是否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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