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2-08 12:30:1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

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

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榆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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