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包括:
1、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虽不符合前一项规定,但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综上所述,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有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虽不符合前一项规定,但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何区别?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理。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管理进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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