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一、油田征地怎么补偿
(一)被征地的年产值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51号文: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1000元/亩;东营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60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2、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安置补助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
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执行。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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