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03 17:20:37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1]

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20年修订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

一类174133.961.2180.7553.5

二类128.1598.646.313339.45

三类96.974.537.6100.629.8

四类88.868.331.892.227.3

五类75.658.1528.678.4523.2

六类69.953.825.272.621.5

七类655022.667.520

八类57.24420.759.417.6

九类52.640.51854.616.2

十类4736.215.7548.814.5

附件2: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2016年修订调整)(点击下载)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广东省征地补偿自留地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自留地是我国的土地规定的内容之一,自留地根据规定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在农村地区会有出现,用于一些农物耕作的土地,每个人只能拥有少部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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