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销售广告业务性质的准则
时间:2023-08-06 22:50:36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授权销售的来源和性质

(一)授权销售的来源

授权销售,属于垄断性销售,是计划经济的衍生。在计划经济时代,因为商品稀缺,对多数商品实行了专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对物质需求进一步上升,垄断性的专销方式,不仅大大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更成为垄断性暴利的来源。。

目前,我国对于大多数商品,都采取了自由贸易方式,仅有电力、自来水、煤气、汽油、香烟、药品的等少数几个品种实行了专销,,而其中,实行价格管制的更加少。比如香烟、药品等,只要有销售资格,并不需要厂家的授权,售价也不受限制。因此,某种商品,厂家在取得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后,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后续产权拥有者,只要国家没有限制该产品的销售渠道,只要经营者拥有经营资格,是可以选择再次出售的。

(二)授权销售的性质

厂家授权销售,属于一种对产品来源的认可,是销售方取得市场信任度的一种方式。。。销售者的货源,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来源于厂家,一种是来自厂家以外的各级中间商。销售者购买商品取得的文件证明,也是这样分为两种,一种是厂家的出货单,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自厂家。。另外一种是中间商的出货单,证明该产品来源于中间商。

当销售商,取得厂家直接授权后,虽然进货证明是中间商的,但是可以向客户证明自己的货物来源于厂家,而不需要中间商进行再次证明,以此提高客户的信任度。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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