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如何确定赔偿的金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可如下确定: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
(3)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倘若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货物损毁后,货主可以和相关的责任协商赔偿事宜,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事宜。要是协商不成的,货主就应该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无谓陷入不必要的来回扯谈中,浪费时间和精力。
如货主确定要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货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到三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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