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县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项目竣工初验合格;2)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3)初验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4)归档资料符合有关要求及规定。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东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
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2010年)
全文条款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组织管理和“五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竣工自验,同时通知县级农业局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自验合格的项目,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新增耕地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联合组织初验。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转给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实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将竣工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整改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七条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即省土地开发储备局业务人员以及省内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土地、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竣工验收申请;(二)初验报告和新增耕地初验表(表样式附后);(三)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四)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五)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七)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九条竣工验收时,除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一)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及预算批准文件;(三)项目实施方案;(四)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五)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六)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七)工程结算报告;(八)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九)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涉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二)本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四)竣工验收结论。第十三条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发函确认;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共同负责验收确认。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补充开垦耕地按照下列程序验收:
(一)补充开垦耕地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
(二)初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抽查;
(四)抽查合格的,由市土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抽查批次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工程验收。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前款开垦耕地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开垦的监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省级抽查;建立台帐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确认函;建立台帐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编制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负责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台帐对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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