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无需更换押证,而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公安机关需要提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文件、与案件相关的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无需更换押证,而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文件;2、与案件相关的同案卷材料和证据;3、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对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如 何 办 理 换 押 手 续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换押手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换押手续的办理,一般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多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首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换押申请。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认为可以将其转移到其他看守所或者监狱进行关押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换押建议。
其次,接收单位应当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羁押原因,并记录在案。同时,接收单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对,确保其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最后,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并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并审核处理结果,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换押手续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多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换押手续的办理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多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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