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3、主要经营场所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企业决策顾问委员会批准,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目的
从事股权投资,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
5、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期限
本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周年。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住所在。
2、本协议生效时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附件一所列。
3、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49个
4、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5、认缴出资
本协议生效时各合伙人的承诺出资额如附件一所示。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超过全体合伙人总出资额的10%。除缴纳约定出资外,还以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参与有限合伙。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6、缴付出资
各合伙人的承诺出资定金以承诺出资额2%缴付。
后续出资一般在三个月内缴足,也可以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进展协商允许下分期缴付,各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知会的投资决策规定的时间内缴足;
7、拖欠出资的规定
若任何合伙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拖欠应缴纳的认缴出资额并未在相关出资期限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内得以补
缴,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宽限期届满后书面通知其他各合伙人,要求该拖欠出资的合伙人退伙并通过决议重新修改本合伙协议,承诺出资的定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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