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垃圾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31 08:21:27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有床位计算,3.0元/床·日。

(二)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门诊:按医疗机构就诊人数计算,0.30元/人·次。

(三)个体诊所:面积在50㎡以上,180元/月;面积在50㎡以下(含50㎡),90元/月;卫生站(室)50元/月。

(四)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水中产生的污泥、二甲苯、甲醛、显影液:6800元/吨。

(五)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所、畜牧养殖场等)根据实际协商定价。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在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的医疗机构商定具体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载明收运时间、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按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安全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三、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企业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卫计部门要协助提供当地各医疗机构(包括公办、民营)上一年度实际占用床位数量及门诊就诊人数,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重要性,配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瞒缴、迟缴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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