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相关公司收费
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房产公司、**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按现行方式征收。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三)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五)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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