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合同无效:(一)不具备从事建设活动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投资计划的;(3)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五)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六)分包人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分包出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关联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个人,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合伙企业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具有施工能力,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三)无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申请手续签订的“三无”工程建设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存在“三无”情况或者起诉前手续已办妥的,确认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超大型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后可以办理手续,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确认合同有效。
5。承包人超过施工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其等级条件符合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有效合同办理,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过企业施工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我们要始终把握住,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7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29条,2001)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经业主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少数市场信誉好、质量好的企业,工程可以在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外适度承包。6承包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工程,未办理外国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审批手续的,签订施工合同,责令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不得因此认定为无效。
7。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合同无效;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直接发包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的,不适宜以建设工程未经公开招标为理由,认为签订的建设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资金、垫款、垫款承揽工程的条款无效。承包人以资金、垫款、垫款承揽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以资本承包工程,合同中的资本条款应当确认为有效。
9。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或者虽有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仍然有效。国家投资建设的国家依法管理的重大工程项目,在工程款结算中(需要国家审计监督)除外。
10。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和对外承包责任能力的承包人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内部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的授权,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按承包人的施工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施工队以承包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承包人内部职能部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是不能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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