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
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南昌市十字街听证代表袁*贵认为,从目前现行的拆迁评估办法来看,评估公司虽然是被拆迁人选定的,但对房屋的评估事项委托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拆迁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也就不足为奇。“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对评估机构不信任了,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代表、**洪城房地产评估公司严兴中建议,《实施办法》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投标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二、怎么选择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选择,这时给与被征收人一项重大的权利。但考虑到被征收人往往人数比较多,可能存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具体程序性规定来选择评估机构,但不管用什么方法决定评估机构,都应该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是为了让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三、征地存在的一定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征地制度将与城市化长期共存,征地制度完善关系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地区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本文针对现行征地风险评估制度中多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责任主体,以群众或专家意见作为风险评估结果,在实践中存在评价主体不明、功能定位不清、评价程序不科学等问题,建议从明确征地风险评估定位、完善征地风险评估体系和优化征地评估程序三方面规范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冲突风险评估配套机制与监管机制,提高其操作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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