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是从出院时刻算起吗?
时间:2023-09-02 17:30:51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落主要讲述了工伤认定时限以及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途径。根据题目要求,我们需要提取出该段落的主要思想,并保持原意不变。因此,答案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受伤那天开始计算,工伤认定时限为一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 伤 认 定 时 限 是 多 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时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时限为一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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