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有效辩护权的基本特征及其特点
时间:2023-10-25 08:50:07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主要探讨了有效辩护的原则,包括迅速性、充分性、抗辩性和过程的持续性。迅速性要求司法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并尽快作出裁决;充分性强调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抗辩性要求辩护人在诉讼中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过程的持续性则指出有效辩护的关键在于侦查阶段的辩护。

1.迅速性。

确保公正审判的迅速性,要求司法机关在收到起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尽快作出裁决。

2、充分性。

辩护权要充分,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

3、抗辩性。

辩护人的辩护能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这要求在诉讼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视之。

4、过程的持续性。

从辩护过程看,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审判阶段法庭上的辩论和陈述,而且甚为关键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

司法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根据所提供的标题,我们可以推测这是一起涉及司法机关调查的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时,应迅速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询问、讯问等程序。如果需要对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应尽快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也应迅速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在审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客观和及时。同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也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便司法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调查的案件时,需要确保公正审判的迅速性、充分性、抗辩性和过程的持续性。调查阶段的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辩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处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也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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