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技术合同特征,不予认定登记。
(1)没有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或开发新技术内容的产品加工合同。
(2)没有技术权属转移的产品供货合同。
(3)没有特定技术内容,仅就发展前景、市场预测、产品性能进行咨询签订的合同。
(4)采用常规手段,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合同。
(5)其他不具有技术合同特征的合同。
2、技术合同必须合法,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法,不予认定登记。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2)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不符的。
(3)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4)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5)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6)个人转让非职务发明而没有所在单位证明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一、技术服务与委托开发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1、受托方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传授和技术协作,没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2、受托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这有别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运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下列6种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要,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须的人员。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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