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类别按技术合同的有以下几种: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一、技术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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