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绎、改编作品是否需要经原作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重新创作原作品时,应当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有署名权,改作人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演绎作品的创作者超过保护期重新创作作品的,不得征得原作者同意,同时不得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品的作者改编、翻译、注释、编排该作品时,他人也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排该作品,不得侵犯被歪曲、篡改的权利。每一个演绎作品的作者都享有自己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它是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衍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演绎行为不仅是演绎者的创造性作品,但也有一种创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著作权人付费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鉴赏;(二)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播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向表演者付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译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已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编撰已发表的作品或者短文、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摄影作品的片断,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和书名,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对原作品的改编、演绎,使原作品更加丰富、深刻。改编、演绎人员与原著作者都是一个双赢的合作机会,双方都需要理解相互尊重。作品能给更多人带来影响的同时,也需要双方的友好协商。如何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侵犯著作权,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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