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演绎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演绎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演绎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演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演绎作品中的新的表达元素,演绎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3.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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