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著作权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3-09-20 03:30:15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有: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和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进 行 著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

素材中提到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区别,以及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于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

总之,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未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未经许可,其他报刊可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未经许可,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特殊使用权利授予使用人,属于非自愿许可。素材中提到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区别以及适用范围,包括表演者演出、录音制品制作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需向其支付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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