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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及具体情形

2022-12-13 14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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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如下: 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作为企业和个人是需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的了解的,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对于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情形。 著作权限制的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 2、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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