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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合并中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只享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司合并会对合并方债权人产生影响,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企业为亏损企业)。因此,应当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平等保护。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采取了这种做法。此外,在企业合并中,只有一方可以是公司,另一方可以是非公司企业。笔者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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