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深财资﹝2014﹞28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预缴2014年9月1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或欠缴2014年8月31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可于2015年6月1日起向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预缴退费及欠费补缴办理指引》
欠费补缴办理程序及要求
1.适用对象及计费标准
凡欠缴2014年8月31日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单位或人员,需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费用。
欠缴2011年12月31日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按每月20元补缴;
欠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按每月10元补缴。
欠费时间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
2.办理程序
(1)受理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工作人员核算所欠的档案保管费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单》。
(2)补缴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缴费通知单》到市人才中心收费窗口缴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收费窗口工作人员按缴费通知单所列金额收取档案保管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交与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
全文6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