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3-12-11 00:00:27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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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设置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以上的为200元。

2、二级医院为500元。

3、三级医院为8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140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以上的为100元。

2、二级医院为250元。

3、三级医院为4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700元。

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医院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第一年为4万元,逐年递增。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最高支付比例为80%。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0.15万元。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参保居民按规定在门诊治疗十七种特殊病种疾病的享受住院待遇。(《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见附表)

(三)今年试点启动后至30日参保登记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不实行“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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