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提车怎么操作
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认可无异议即可提车。
提醒:此类事故只要交警做了责任认定,事故就处理完了,车辆就可以放行,双方如果要求调解,交警组织调解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警按目前的法律,只负责责任认定,剩下的经济纠纷应由法院负责。
提车需要的手续:责任认定书下来后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车。提车的时候,交警要给你开个提车票据,然后到停车场,当事人交停车费以后就可以把车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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