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实验废弃物处置基本途径如下:
1、浓缩贮存;
2、放置衰变,在不造成环境公害的前提下,为放射性核衰变提供足够的时间;
3、稀释排放,使废弃物的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容许水平以下,排入环境而得以消散。
放射性实验废弃物处置方法如下:
1、处理废旧密封放射源,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及废液之前,必须向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丢弃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
2、废旧密封放射源、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及废液要按规定及时送贮。含放射性的拟报废射线装置须经所在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放射源未取出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
3、各单位在处理废旧密封放射源、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及废液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并记录其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信息;
4、废旧密封放射源、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及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处理后,须及时报所在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危险废弃物的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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