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中标后的救济途径
时间:2023-09-03 01:10:07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中标人公示期内,若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没有交纳招标保证金或所交保证金不足赔偿,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同时,招标人应在公示期内公示中标人的名单,并对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的放弃行为进行记录。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在中标人公示期内,若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没有交纳招标保证金或所交保证金不足赔偿,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同时,招标人应在公示期内公示中标人的名单,并对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的放弃行为进行记录。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招 标 人 如 何 处 理 中 标 人 的 放 弃 行 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因此,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中标人的放弃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市场秩序。

本文介绍了中标人在中标人公示期内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损失,并对放弃行为进行记录。同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因此,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中标人的放弃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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