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物品的处理: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能返还被害人的予以返还,被害人不存在或有被害人但无法返还被害人,或是违禁物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情况下,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其中某些犯罪物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应该作为证据移交给法院。
处理犯罪物品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犯罪物品的原则如下:
1、相当性原则,司法机关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涉案财产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细化为原则后,又称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责任程度相当,如果没收汽车作为轻微犯罪行为的交通工具,没收结果与犯罪情节明显过当,即违反相当性原则;
2、经济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财产时,应当考虑可能的费用,以确保受害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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