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一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有的个人债务并不能随意地以另一方配偶所享有的那部分共同财产作为执行对象。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时财产。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此类债务实际上是用于支付婚姻家庭生活开支,支持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出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共识等情况时,那么有可能会涉及到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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