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联营的目的是承接更多更好的建设项目。也许很多人认为,由双方自愿独立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有效,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律不允许任何建筑企业与他人或公司签订附属协议。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属于附属工程。这是所有建设工程联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各方签订联营协议的主要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从属行为有以下几种: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2。低资质施工企业以高资质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3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4.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通过名义合资、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变相承包工程。
项目联营协议无效
但《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企业名义利用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工程。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违法的。如果项目关联协议内容不合法、协议无效,则不存在部分关联协议有效、部分关联协议无效的情况。因此,项目附属协议在法律上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关联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关联人与所属单位没有关系,也不意味着关联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无效。挂靠人、挂靠单位和建设单位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支付款项和赔偿金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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