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不足以让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客观上有足够的理由让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是基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是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因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因被代理人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主要有: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以某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该人进行代理授权;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交与某人,或者该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相对人信赖这些文件而与该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代理人交易等。
有些学者认为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情况属于表见代理,对此我们持有异议。《民法典》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规定旨在衡量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而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就否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
针对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况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与《民法典》的规定有冲突。《民法典》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既可以将“视为同意”理解为授予代理权,也可以将之理解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为表见代理。而《民法典》规定,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肯定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这样,两部法律发生了冲突。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将之认定为一种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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