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况
时间:2023-07-03 00:00:11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

1、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销售、使用、承诺销售、进口;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制造,使用必要的准备,只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其设备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满足运输工具本身的需要;

4、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生产性侵权

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

(1)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

(2)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也构成生产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2、经营性侵权

经营性侵权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这种明知应是直接明知而不是应当知道。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工商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直接通知销售侵权产品者,这样的证据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已警告过销售者。

3、间接性侵权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侵权就是属于在没有获得专利者同意的情况之下而使用此产品,这种行为必定就要承担其法律的责任,而对于购买此产品的是否需要承担就要看是否知情,如果承担侵权的行为,同样会为自己的过错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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