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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