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从元旦起,凡在贵州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时,都将统一执行城镇“平均生活费”,城镇农村人口一个赔偿标准。
据了解,在此之前,对在贵州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时,城镇、农村人口执行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不同。以2003年为例,城镇人口“平均生活费”标准为4492.25元,农村人口为1098.39,农村人口仅为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从今日起,城镇、农村人口均统一执行4598.3元的城镇“平均生活费”赔偿标准,其它损害赔偿标准和2003年的仍相同。
项目
标准(元)
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
2393.54
平均生活费
4598.3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80(月)
960(年)
丧葬费标准
火化区1600/人
非火化区2000/人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省内15/天
县20/天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县20/天
地州市30/天
省外40/天
特区60/
(记者王贵山实习记者陈科)
中广网20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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